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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插花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炉!最高按建面1:1.18调换产权

编辑:彭桂红2017-04-06 07:20内容来源:深圳新闻网

新闻提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罗湖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五章 其他补偿

第十九条【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

对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货币补偿的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重置价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

住宅(含擅改经营性用途的住宅)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标准协商补偿,被补偿人有异议的,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货币补偿;其他用途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货币补偿。

室内装修装饰由承租人投资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无约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装修装饰补偿费;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约定或者达成协议的,按约定或者达成的协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搬迁费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费:

(一)住宅

房屋搬迁费用按房屋本体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标准给予搬迁费,商业用途房屋搬迁费用按房屋本体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标准给予搬迁费。

(二)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三)征收住宅,征收人以期房产权调换或者征收人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应当给予二次搬迁费用,并一次付清。

第二十二条【临时安置费补偿】

(一)采用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屋 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采用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问题。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费。

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本次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屋尚未建成,过渡期限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搬迁之日起按照36个月计算。

住宅类房屋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补偿费补偿】

对实际经营者给予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一)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个月以上时间有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住宅房屋,按市

场租金标准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

(二)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

征收产权性质为非经营性用途或者工业用途房屋,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外的适当补偿标准:

(一)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 (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36月(即3年)。

(二)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不到3年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间隔月份(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实际经营者为承租人的,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无约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擅改经营部分的适当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约定或者达成协议的,按约定或者达成的协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

本项目涉及的相关公示、测绘、评估结果异议处理、征收纠纷的处理、证据保全,以及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情形,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第二十六条【资金账户】

账户名 :罗湖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土地整备中心)

开户行 :农行金福支行

账户 :41001900040066888

第二十七条【方案解释 】

本方案未尽事宜或者因实施需要对本方案进行调整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实施单位报罗湖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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