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彭桂红2017-04-06 07:20内容来源:深圳新闻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罗湖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八条【货币补偿】
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如下方式确定补偿价格 :
对商品性质房屋(“红本”)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非商品性质房屋(“绿本”)的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或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确定,以价高者为准。采用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房屋补偿基准价格确定补偿金额的,应扣减10%公告基准地价。
第九条【商品性质(“红本”)住宅的产权调换】
对住宅类房屋证载面积可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商品性质(“红本”)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如下方式进行补偿:
商品性质(“红本”)住宅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簿有记载套内面积的,按证载套内面积1:1予以产权调换。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登记簿没有记载套内面积或者记载不明的,按证载建筑面积1:1.18予以产权调换。
第十条 【非商品性质(“绿本”)住宅的产权调换】
已取得非商品性质(“绿本”)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住宅,以房地产权利证书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证载建筑面积 1:1给予产权调换 ,超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非商品性质住宅(“绿本”)采用产权调换的,其所调换房屋的产权仍受相应限制。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征收人可以补交规定差价后转为商品性质。
第十一条【非住宅类房屋补偿】
征收商品性质(“红本”)商业房屋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地产权利证书、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但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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