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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如何维权?送你四条锦囊妙计

编辑:陶倩2018-03-29 09:25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随着“互联网+”的时代到来,网上购物已成为老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面对自己喜爱的新疆大蜜枣,你拿起手机在网购平台上搜索下单,两天后的下午,在南坪高速上堵车的你看到手机推送的消息,“您购买的新疆大蜜枣已送达小区门口的快递柜”,正因晚高峰而有些烦躁的你心头感到一丝快意,不禁期待起新疆大蜜枣的甜美,谁料等你到家,从快递柜取出来的却是一个缺失一角的纸箱,拆开一看,卖家发错货了,纸箱里并不是你期盼一路的蜜枣,而是一大堆哈密瓜干,气愤的你拿起手机想要找商家理论,却发现除了“确认收货”的选项外,你找不到第二个按钮,那一瞬间你感觉这一天糟透了。

事实上,这并不是记者的“脑洞剧场”,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异军突起,在带来便利的同时,消费领域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给消费者维权造成诸多困难,消费者的权益在网络的语境中显得很难受保护。有专家表示:消费者弱者地位日益明显,消费者和电商的地位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这是我国当下网购发达的大背景下的现实情况。那么,在网上购物时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要怎样维权?下面就是记者采访各有关部门后给读者准备的几条锦囊妙计。

懂得“反悔权” 七天退货无需理由

家住民治的吕女士近段时间在网上购买了一个桃木衣柜,选的是黑桃木的颜色,等到三天后到货时,却发现卖家发错货了,给了白色的衣柜,大为不满的吕女士联系了卖家,却收到已发出的货物概不退货的答复。

因为网购不存在实体店购物的直观性,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店家介绍以及参考别的消费者的过往评价作为参考,在收到货物之后,很可能与自己的想象有很大的差别。

专家提醒:根据《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上述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若是下次你在收到网购物品七天内要退货时被商家拒绝,请告诉他,消费者具备“反悔权”,卖方应当无条件给予退货。

找不到卖家?让平台负责

家住观澜的蔡先生在早前购入了一批LED灯管,在签收后第二天发现这批LED灯管中有一半插头接口处切口不整齐,影响使用,蔡先生随即联系了卖家,在表述完产品的问题后,卖家一方便再也没有给予回复。

在电子购物平台大量涌现的当下,不少网购平台采取第三方入驻的方式,在经营平台的过程中,对于店家的真实性可靠性经常出现疏于管理、核实的情况,这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后,若店家消失或者无法联系,消费者便不能正常维权。

专家提醒:根据《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购平台应承担起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买课程受骗 找消费者协会投诉

近段时间,在龙华一家小公司担任市场部主任的王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发现自己关注的一个微信公众账号正在开展营销课程在线销售活动:课程采取动态定价方式,初始价格9.9元,每多一万人购买,价格增加5元,在每人购买后,会为其产生一张个性化的海报,诱导分享至朋友圈。王先生告诉记者:“就在我犹豫不决时,这个课程的价格又快速地增加了25元,我当即购买了这个课程,并为自己的果断满意不已。”但等待着课程开始和课程升值的王先生被拉进一个微信群中,这里面有大批与他一样刚刚购买了课程的网友,大家相顾无言,在群里找不到客服人员,又过了一段时间,一个个在群里的准学员相继被移出群聊,“真的是连个能投诉的人都没有就被踢走了。”王先生如是说。

专家提醒: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特别对于数额较小的网购,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放弃维权。从另一方面,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根据《新消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法》明确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在发稿前,记者又特意联系上王先生,王先生告诉记者,随着大量和他一样买过课程、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人在各个网络平台发声后,这一公众账号主体暂停了课程的销售,“据说在逐步给用户退款,但我目前还没收到退回来的款项。”

遭遇店家欺诈 可要求三倍赔偿,最低500元

去年十月,合肥市民李女士在购买汽车后发现所购车辆曾发生过严重的交通事故,李女士在与销售商协商无效后将对方告上法庭。最终,法院支持李女士“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被告返还购车款31万元,并按照车价款3倍赔偿93万元。

专家提醒:当下的网购由于监管缺陷,存在不少电商平台的诈骗分子,即使被揭穿,但也只同意退货,而不承担其他赔偿。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市民在碰到欺诈后经常不了了之,有些与商家对质后也常常简单地满足于对方的全额退款。殊不知,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龙华新闻记者 蔡达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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