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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辞职未提前通知 要赔公司经济损失

编辑:陶倩2018-01-18 08:56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案情陈述:王先生在A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3月25日,王先生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要求于当天办理离职手续。A公司收到王先生的离职申请后对其要求当天离职表示不同意,要求其在30天后离职,并妥善完成某剧院的音响工程调试工作。王先生对公司的态度未予理会,此后未再上班,也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A公司因此未向王先生支付2016年3月的工资。

2016年8月,王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6年3月的工资。

庭审中,A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称因王先生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辞职离开,导致公司为顺利完成王先生负责的某剧院音响工程调试工作,而另行高薪聘请专业人士应急,故A公司要求王先生赔偿因其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聘请专业人员完成音响调试工作的费用计22000元。

裁判结果:仲裁庭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于2016年3月25日向A公司提出辞职并在当天即离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A公司因此扣发王先生2016年3月1日至25日期间工资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补发。

A公司主张王先生未提前通知的当即解除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提供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临时聘用专业人员调试音响设备的合同和向临聘专业人员支付报酬的凭证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由于王先生的当即辞职行为,A公司为如期完成施工项目,不得以临时聘用专业人员并承担了额外的费用,该费用的承担确与王先生未依法提前通知的当即解除行为相关,故对于A公司要求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沈传虎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无需任何理由,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对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从几方面进行:哪一方作出解除行为;依据哪一项法律规定的情形所实施的解除;系劳动者当即解除、或用人单位解除的,是否存在与法定可解除情形相适应的事实;法定的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

其中,法定的解除程序是否履行这一点,就包括劳动者在非试用期内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劳动合同解除均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及规章链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龙华新闻记者 周德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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