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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编辑:陶倩2017-11-09 09:05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简要案情:李某于2013年6月20日在深圳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时不慎摔伤,导致腰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事后,该公司为李某垫付全部医药费并给付现金15000元。2014年7月23日,李某与公司签订《关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1份,双方约定由公司给付李某工伤期间工资800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必须履行以上协议,不得发生任何纠纷。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约给付李某工伤期间8000元。

2014年8月10日,李某反悔,将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撤销其与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签订的《关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某因外力作用致腰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评定八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6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2个月”。

法院裁判结果:原审法院认为,李某因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其伤势严重程度缺乏应有认识而与公司签订了《关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势已构成八级伤残,因此李某的协议已直接影响到李某应当享有的权利,已构成重大误解,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关于工伤事故处理协议》。判决后,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协议出于真实意思表达,协议没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应为合法有效,要求撤销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李鸿博律师指出,广大企业经营者在遇到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况后,请依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申报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如员工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与其进行“私了”,员工可依据合同法中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条款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协议被撤销后,员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实际受伤结果进行赔偿。

龙华新闻记者 周德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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