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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 记得申报纳税(3)

编辑:杨维易2017-03-09 09:40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哪些外籍个人需进行12万申报

除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外,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年所得超过12万元就需进行申报。

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免税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所得为外币的,需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基准汇价,折合计算。

年所得是指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项目范围内,且负有内地纳税义务的所得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人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无住所并不是狭义地定义为是否有固定居住地点,而是判定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因此即使派驻海外长期工作的中国籍人员,仍需办理自行申报纳税。

居住满1年是指在从同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但对于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则不扣减日数,因此对于来华工作满1年的外籍个人也需办理自行申报。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要负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纳税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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