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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编辑:陶倩2018-11-14 08:08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本报讯(龙华新闻记者 金璐)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出台全部降价政策。昨日,区经济促进局联合龙华供电局召开龙华供电局工商业用电降成本工作宣贯会,为企业解读相关政策。

昨日会议上,龙华供电局相关工作人员解读了关于工商业用电降低成本细则、实施办法及注意事项,宣读了2018年电价降价政策及两部制电价制度和标准,以及电力中间层供电环节加价政策,现场解答企业代表提出的相关问题。

记者获悉,广东省发改委本年度已经发布三次降价通知,根据现行政策,电网企业直供电用户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的终端用户都能得到实惠。经过三次电价调降后,深圳市大量及高需求工商业用电类别到户电价共降低0.84分/千瓦时,原有基本电价标准降低2元/千伏安(千瓦)月;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到户电价共降低8.51分/千瓦时。

深圳市也出台《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针对实际用电企业(即终端用电户)。受益主体须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用电,向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等三家供电企业缴交电费并符合《暂行办法》其他规定要求的深圳市企业。

根据《暂行办法》,对于工商业用电,每度电的资助金额为5.5分/千万时;对于先进高技术制造企业用电,每度电资助金额为8.5分/千瓦时。资助采取事后实施方式,上月的资助在企业缴纳下月电费时,通过资助部分由财政代缴、剩余部分由企业自缴(或供电企业自动从企业指定银行账户划拨)的方式实施(具体周期根据电费实际收取周期确定)。首次实施时,实施周期中已发生的月份予以一次性补计(补计至当月企业自缴金额为零时,未补计完毕的,下月再补计)。

《暂行办法》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特别指出,含有用电中间层的用户无权享受此项资助,任何园区、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实际用电企业加收电费,确保此项降低成本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暂行办法》的实施周期为今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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