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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违建房屋不合法 离婚后只能定居住权益

编辑:陶倩2018-11-08 08:04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案例:王先生和张女士于20世纪80年代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了一座两层楼的小平房,后家庭成员增加,王先生觉得居住空间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但未获得批准。王先生和张女士便找来装修队,在老宅的院落内私自加盖了两层房屋。后来,王先生因老年活动认识了康女士后,坚持要和张女士离婚,张女士不同意,王先生便起诉至法院。张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本上房屋测绘图中载明的面积和两人婚后共同扩建的两层房屋。

律师说法(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鸿博):城镇房屋的建设和管理由城镇房屋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新房屋、改扩建房屋的,事后也未补办相应手续的,新建改建房屋将无法获得行政确认和取得合法所有权,属于违法违章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无法取得物权登记的违建不受物权法的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审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因此,张女士只能要求分割原房本记载的房屋面积,对于分割违法新建的两层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考虑到张女士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新建房屋确属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建造并具备分开居住的条件,可判令新建的两层房屋中其中一层由张女士居住使用。

龙华新闻记者 周德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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