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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午托”有望纳入政府监管 校外托管机构可进行商事登记

编辑:彭桂红2018-08-08 17:43内容来源:深圳特区报

新闻提要

深圳新闻网讯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8年颁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但是高门槛的设置要求、复杂的审批流程等问题,使得符合规定的有证合法托管机构只有几百家,而无证的所谓“黑午托”不完全统计多达近万家,原《办法》也被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称之为脱离实际的“废法”。记者了解到,我市已正式启动对原《办法》的废旧立新,市法制办起草的《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黑午托”有望纳入政府监管

原《办法》只允许校外托管机构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始终备受争议。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参照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机构已经允许举办者设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共两类民办教育机构的趋势,同时考虑到并非所有的举办者都愿意成立非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针对校外托管机构所提供的是就餐、午休、晚托等托管服务的性质,从实际出发,新《办法》允许举办者按照机构成立目的选择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另一方面,新《办法》强调坚持以“校内为主、校外为辅”的原则发展学生托管服务。对校内托管服务难以满足需求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及其他社会力量提供校外托管服务。

简化审批并重新制订相关指引

原《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设定了前置行政审批,而且环节较多、耗时较长,不利于我市校外托管行业、市场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校外托管机构数量、质量与逐年递增的学生午托需求不相匹配。

据介绍,新《办法》拟取消校外托管机构申请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环节,规定举办者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或者商事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清算等内容,取消了前置行政审批的规定,但为了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规定了校外托管机构必须符合食品经营、消防条件后才可以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记者了解到,根据现行《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校外午托场所原则上不应设在居民住宅房内,当有实际困难必须将校外午托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房内时,应设在首层,且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含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但事实上,午托机构大多设在居民楼、商品房内,而这类房屋,都是按照住宅的标准建设,只有一个进出口大门,达不到要求。

为了促使规章和政策衔接畅通、落到实处,新《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食品安全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托管机构实际,分别制订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条件指引和消防条件指引。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后可有偿辅导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教育辅导、培训等需要教育部门的批准,但是很多校外托管机构为了节约成本等实际经济效益,会对托管学生提供有偿的教育辅导、培训等服务。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新《办法》中新增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培训的,应当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同时,考虑到学生家长之间存在相互为子女及其同学提供托管协助的实际情况,新《办法》规定,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不满8人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此外,新《办法》对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餐饮服务、人员配比、安全保障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市民可在市法制办官方网站查看新《办法》全文,有意见的,可以在9月6日前,通过网站、信函(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5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zouhh@fzb.sz.gov.cn)、“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交。(记者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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