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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规划出新规 住房文化医疗用地都将增加

编辑:彭桂红2018-06-14 16:59内容来源:

新闻提要


市规土委发布通告。



深圳新闻网6月14日讯(记者 潘润华)6月14日,记者从市规土委获悉,为有序推进深圳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管理,日前市规土委起草《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查规定》)。该规定对当前城市更新工作面临的问题,如部分占地规模较大的医疗、教育等设施难以落实,文化设施实施率低,盲目增加商业规模等提出创新思路和完善方案。


《审查规定》明确规划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规定建筑面积之和,并将地下规定建筑面积纳入规划容积统一管理,即:规划容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主要指地下经营性面积,不含配建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交通等面积。


文中指出,从现状及发展趋势看,全市的职住平衡状况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住房供应相对不足,规划商业总量偏高。为避免城市更新项目为提高开发强度盲目增加商业规模,本次修订明确了基础容积率测算过程中的混合用地、单一功能用地各功能测算比例。


各功能用地测算比例。


值得一提的是,《审查规定》中指出城市更新应在增加住房供应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转移容积、奖励容积应优先安排居住功能。根据规定,当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所核算的奖励容积超出基础容积20%时,超出的部分不受奖励容积之和不大于基础容积率的30%的限制,更新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核算配建政策性用房的奖励容积。此外,对于2015年8月27日之前已批准列入更新计划的城中村、旧村可按照拆建比进行规划容积率校核,推动其实施。


为落实初中、高中及医院等占地较大的公共设施,《审查规定》提出,对更新项目落实综合医院、高中、初中、小学(更新单位为无居住功能,在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设计标准及规范的前提下,在法定规划基础上额外增配)的,在原有转移容积测算的基础上,按该类型移交用地面积与基础容积率乘积的0.3倍再予以增加转移容积。


同时,为促进文化设施建设,文中指出,在法定规划基础上额外落实占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的文化设施用地的,按该类型移交用地面积与基础容积率乘积的0.3倍再予以增加转移容积。转移容积的计算方法为总转移容积=一般转移容积+增加转移容积+外部转移容积。


据介绍,该规定颁布后,预期将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其一,通过增加转移容积、提高奖励幅度,大幅增加医疗、教育、文化设施等公共利益用地的供给;其二,通过城市更新进一步增加住房供应,促进全市职住平衡;其三,推动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区保护,彰显城市特色。


目前,该政策尚处于意见征集阶段,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通过电子邮箱或信函等方式予以反馈。(信函可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404室市城市更新局规划处(邮编518034);电子邮件可发送至:scsgxj@szpl.gov.cn)   


据介绍,下一步市规土委将结合相关意见和建议,对政策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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