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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合同诈骗!名为房屋租赁 实为借贷关系

编辑:陶倩2018-03-22 09:21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为经营之需,租用了简先生一栋七层的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租期三年、押金160万元等条件,同时出租人简先生承诺对房屋享有完整产权、房屋没有设立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否则由简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为取得张先生信任,简先生还向他出具了一份“证明书”,内容是证明该房屋产权归简先生个人所有,落款单位为“深圳市新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印有该单位公章。

之后,张先生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160万元押金。孰料,房屋使用没多久,简先生的前妻蓝小姐突然找到张先生,称该房屋为她所有,并出具了离婚协议书,上面载明房屋归蓝小姐所有。随后,蓝小姐将简先生赶出房屋。

双方发生纠纷后各方沟通无果,张先生只好将简先生、深圳市新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原告陈述虽然原被告书面签署的是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二人约定的是借贷关系,简先生以房屋为抵押,向张先生借款160万,以房屋租金收入作为借款利息,三年后简先生再向张先生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

经法院查明,“深圳市新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出具前文所述证明,证明书上的印章系简先生伪造;而且,简先生不仅向张先生借款,还以同样的方式向其他数十人“借款”。经法院审理,被告简先生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律师分析

广东普罗米修(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滨:

在该案中,张、简二人实际上约定的借贷关系,但却在书面上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这种名实不符的情况,存在很多法律风险,且很容易暗藏诈骗危机。

对此,王滨律师建议,首先,在处理民事关系时,尽量不要签署名实不符的阴阳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很可能给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阻碍;其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一定要先查明所涉房屋产权情况,并在政府房屋租赁办备案登记,这样才能将出租方和承租方的风险尽可能降低;最后,日常生活中,纠纷在所难免,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将私力难以解决的纠纷诉诸法律途径;在处理合同签署等重大事项时,先由专业法律人士把关,就能把风险扼杀在前端。

龙华新闻记者 周德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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