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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开出首张垃圾分类整改通知书 最高罚款万元

编辑:陶倩2018-01-11 07:26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执法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专项检查。

 

本报讯(龙华新闻记者 陈欣 通讯员 白俊栋 文/图)2018年伊始,龙华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动真格,垃圾分类势在必行。记者日前从龙华区城管局获悉,该局在全区物业小区(城中村)首次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专项检查,并开出首张责令整改通知书。

据悉,《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出台以来,一直未开展执法行动。此次专项检查持续一周(1月8日至1月12日),检查对象为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城中村)。为充分宣传和广泛告知,本周为宣传缓冲期,只采取敬告式执法方式,不予经济处罚。针对违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将进行现场取证,现场开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

在此次执法行动中,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观湖园管理处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被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于1月12日9时前完成整改。

记者了解到,宣传缓冲期结束后,1月13日起龙华区城管局将开展专项检查“回头看”,针对违法对象尤其是收到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仍未限期整改的违法行为人,开出正式罚单进行处罚。城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针对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000元罚款。

“推进垃圾分类,龙华区势在必行。”龙华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和坚持,践行垃圾分类和减量是公众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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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处罚规定(摘录)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00元罚款;

(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00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

(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

(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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