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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房屋买卖无效

编辑:陶倩2017-12-14 09:37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基本案情:何某的父亲给何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后来,在何某的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董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董某。此后,董某夫妇搬进房屋居住。不久,何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医学鉴定,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作出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符的民事行为。

法院判决:经医学鉴定,何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不能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符的民事行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是其不能独立实施的,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事后也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何某与董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熊敬坤律师分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智力、精神状况签订了其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这时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龙华新闻记者 周德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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