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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局将对最低工资2130元/月执行情况监察

编辑:彭桂红2017-05-19 12:06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6月1日起,深圳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分别比现行标准上调100元/月和1元/小时。这是记者日前从龙华区人力资源局获悉的。

区人力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是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标准,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小时。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最低工资相关政策法规,同时兼顾企业承受能力。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2017年应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一部分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压力,本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采取稳妥审慎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兼顾企业承受能力、考虑减轻企业负担。”

新标准实施后,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涉及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新标准执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因此,新标准实施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最低不得低于447.3元/月(不含地补,2130元/月×21%,其中单位缴13%,个人缴8%),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5%(单位缴1%,个人缴0.5%),即31.95元/月(2130元/月×1.5%)。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月工资的80%,即1704元/月。

此外,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也相应提高。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分别不得低于195.86元/天(2130元÷21.75天×200%)和293.79元/天(2130元÷21.75天×300%)。

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以下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

为确保最低工资政策落到实处,区人力资源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控和监察,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同时畅通员工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若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员工可向各级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区劳动诉求中心电话:23336155)。(龙华新闻记者 吴雪平 通讯员 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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