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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车船税如何缴?地税部门为您解答

编辑:陶倩2017-01-25 09:12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2016年12月12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征收201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16〕3号),2017年车船税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征收。现将热点问题的解答刊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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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车船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在外地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车船税的深圳本地车辆是否可通过微信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16〕3号)的规定,我市机动车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深圳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凡在深圳海事局所属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深圳海事局代征;车辆和船舶车船税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到区地方税务局缴纳车船税。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纳税人必须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已办理车辆登记,并已深圳以外的地区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车船税的深圳本地车辆,可以微信中的“城市服务”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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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办理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16〕3号)的规定,纳税人到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辆车船税流程如下:

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已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由于新购置的车辆必须先办理“交强险”业务后才能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为保护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在领取车牌后须向原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补登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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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拥有的深圳车牌的车辆在外地办理交强险时没有缴纳车船税,请问到深圳地税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16〕3号)的规定,首次办理,需先登记本单位(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船(包括免税车船)的基本信息,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及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车船所有人无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登记后进行纳税申报。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情况发生变动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车船信息变动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次年申报时,应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并持所有车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纳税。

以上表格均可在市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下载或在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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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2016年11月份新购置的车辆当年未及时缴纳车船税,请问2017年补缴2016年的车船税是否会有处罚?

答: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16〕3号)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车船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龙华地税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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