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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引争议 离婚"被负债"纠纷频发

编辑:陶倩2017-01-17 07:46内容来源:新华网

新闻提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引争议,离婚“被负债”纠纷频发,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修正或废除“24条”马贤兴坚持了自己的判断,他的依据是《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4条受害者”

汤婷、elaine、秋风、彭云都是“24条公益群”的成员。这个群体称呼自己为“24条受害者”。她们的故事大致相似:因为前夫或出轨、或家暴、或赌博等种种原因,夫妻感情破裂,然后离婚。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

按她们的说法,她们既非举债者、自称也不知情,但她们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之后,多半都会输掉官司。

法官判决依据的是关于婚姻法的一条司法解释。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4条公益群”曾统计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24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2014年、2015年分别超过7万件,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16年适用二十四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有至少1.5万件的被告声称,自己是“被负债”、对原配偶的举债并不知情。

“24条公益群”的一项调查显示,“24条受害者”中87.1%为女性;80.6%受害者受过高等教育,其中将近7%是硕士以上高等学历;他们中间的86.7%拥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

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十多位群成员。他们多数还没来得及从离婚的阴影中走出,又不得不面临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第一次接到法院传票时,郑忧(化名)在前一天刚确诊自己患了癌症,几项打击叠加,让这位带着两个孩子的单亲妈妈既愤怒又绝望,她一下子失控,将法院的传票撕烂,但过了不长时间,她又一边默默地流泪一边用透明胶粘好传票。

时至今日,回出租屋时,汤婷都要一口气走到顶楼,确认无人跟踪后,才下几层楼回家。年幼的女儿一同经历这一切,一次回家,帮助照看女儿的母亲在厨房炒菜,没听到她的敲门声,汤婷自己开门后,发现女儿吓得躲在桌子底下。

这位还不到3岁的小女孩,以为又是讨债人上门。“原来是妈妈,你吓死我了!”小女孩从桌子下冲出,将妈妈紧紧抱住。

云南曲靖某事业单位员工朱桂华和汤婷有着同样的经历。离婚第二天,前夫失联。从此开始,几乎每天都有不同的人找到朱桂华要求还钱,朱桂华工资不高,无力承担还款。在法院拍卖这套住房之前,朱桂华的工资卡、公积金被冻结,其人也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朱桂华说,她每天伤心度日,“脑子里像被灌入了水泥一样”,不能思考,最可怕的是,记忆力不断衰退。

朱桂华被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入院治疗。

法官的分歧

现实生活中,24条成为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新京报记者采访的十多起案例中,绝大多数都以被负债者败诉而告终。

姚静是安徽省淮南市一名中学教师。两年前,姚静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2015年1月12日离婚。此前,她和前夫已经分居了将近一年。2016年7月,她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债权人称,其前夫借了86万,逾期未还,现在联系不到人,只能找她还钱。姚静认为这笔钱她毫不知情,而且还是前夫在两人分居期间举债的,她没用一分钱,因而自信官司能赢。

2016年9月28日,姚静接到败诉的判决书。当天正是姚静的生日,她哭得稀里哗啦,对法官充满了不解和怨恨。后来,这名法官和姚静律师沟通时解释,因为有24条在,他没办法不如此裁判。

这是姚静真正了解24条的开始,当地法院一位对其身怀同情的法官说,即使他们一审判姚静不承担前夫债务,但原告上诉之后,因为24条在,二审还会改判。

1月10日下午,朱桂华唯一的住房降价15%进入第二轮拍卖。

因为前夫的举债,她先后4次被债权人起诉,目前3起案件朱桂华已败诉,3起案件涉及金额65万。

朱桂华告诉新京报记者,3起案件均是法院在她重度抑郁住院期间缺席审判,而等她出院,已经过了上诉期。

经过不断的申诉,最近朱桂华刚刚看到一丝希望,2016年12月27日,针对她的三起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有望迎来重审。但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法停止,看起来,这套房子已经无法保留。

也有负债者最终胜诉的个案。“24条公益群”一位成员告诉记者,这样的个案少之又少,而且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考量。

湖南宁乡县公务员朱某因为前妻炒股和赌博,欠下很多外债。近年来,他不断被告上法庭,其中最大一笔债务是70万。和其他案件一样,这起案件一审、二审朱某都败诉,法官均按“24条”裁定70万是共同债务。

现任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的马贤兴此前曾任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回忆,朱某案再审时,他力主了对朱某案的改判,判朱某胜诉。

马贤兴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他和合议庭法官探讨后认为,该案借款金额较大、未用于家庭生活,应改判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但庭长不同意,认为24条规定很清晰,而且之前的类似案件一直都是这样判的,担心改判之后会引起大规模“翻案”。

马贤兴坚持了自己的判断,他的依据是《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他认为判断共同债务的标准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马贤兴认为,24条违背了上位法《婚姻法》41条的立法精神,仅以“婚姻存续期间”这个唯一的时间要素为判断标准,再加上用了“应当”这个武断、几乎是不讲道理的“强词”,导致现实生活中,不少冤假错案产生。

既然有《婚姻法》41条,而为何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法官还是选择了司法解释24条呢?马贤兴说,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是为了帮助司法裁判人员更好地理解法律及其精神。在我国,司法解释具有直接引用裁判案件的效力。它有利于细化法律规定、统一裁判尺度;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人员的“懒政”。

他表示,现实中,一些司法人员处理案件,首先不是对案件本身涉及的多方面的价值予以综合考量和判断,而是先看司法解释有没有规定,再看法律如何规定,有规定就直接引用,机械适用。

“双刃剑”

彭云是“24条公益群”的群主。工作之余,她的大部分精力花在反对24条上,呼吁社会注意“24条的危害”、并修正这条法律。

彭云了解到,24条设立之初,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治夫妻假借离婚的名义,逃避债务。她认为,这条漏洞被24条堵住了,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但产生了新的危害,离婚一方的权益没人保护。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即便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追债,借债一方因名下没有财产,亦无计可施。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应运而生,李明舜说。“二十四条”明确: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但这两种例外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差,被专家批评为形同虚设。

多位司法界人士认为,聚焦在“24条”上的问题实际反映了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尽管法条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可以说是一炳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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