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闻

广东出台治理校园欺凌方案 12月1日开始实施

编辑:陶倩2018-11-15 08:25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本报讯(龙华新闻记者 蔡达菁)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的种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2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

据悉,《实施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校园内外的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对不同性质的校园欺凌,《实施办法》有不同的处理。学校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可实施批评、赔礼道歉、写检讨书等惩戒;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未满八周岁的学生不给予纪律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和教育。

《实施办法》要求,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后,学校一般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实施办法》,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