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陶倩2018-01-18 08:58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问:我老婆现在起诉要和我离婚,要求分割房产,房产系婚后购买,登记在我和老婆的名下。大部分买房款是我向我爸妈借的,我还写了《借条》,但是《借条》只有我个人的签名。离婚时,我能主张买房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广东振能律师事务所王滨律师解答:首先,父母的部分出资属于借贷还是赠与,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其结论并非是唯一的,具体判断还需要证据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条文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系对子女的借贷,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首先,本案中,当事人虽有一份借条,但仍需对该借条的形成时间、缘由进一步举证证明,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其次,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实力,无力独立承担高额的住房费用,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希望子女过得幸福,而不是有朝一日要求他们偿还,父母借贷给女子买房的概率要远远低于出资赠与子女买房。所以,应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一方来承担证明责任。
文章开头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龙华新闻记者 周德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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