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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变为三年了,你知道吗?

编辑:陶倩2017-11-02 09:22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问:张三于2017年10月10日向李四借款1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日为2017年11月9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张三并未按约还款。请问李四最迟可以在什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全基律师解答:根据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李四按旧的规定的话,其最迟的起诉期限为2019年11月9日。

不过,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改变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即:根据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李四由原来的最迟起诉期限为2019年11月9日,现在可以再延长一年(即2020年11月9日),可见,有关诉讼时效的新规定从时效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龙华新闻记者 周德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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