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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万分20多笔被转走 银行系统存漏洞担责七成

编辑:彭桂红2017-08-15 07:24内容来源:广州日报

新闻提要

接到身份信息泄露的电话,广州的陈女士(化名)按对方指示登录“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查询,并按要求插上网银U盾。

原标题:被“钓”212万元 客户告银行

接到身份信息泄露的电话,广州的陈女士(化名)按对方指示登录“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查询,并按要求插上网银U盾。当天,其银行卡内212万元分成20多笔被转走。陈女士起诉开户行,认为银行系统存在安全漏洞。银行辩称,案件没有侦破,款项是否被骗未知,即使被骗也是因为诈骗分子的行为,以及陈女士的严重过失所致。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陈女士预留了电话号码,银行未全面推行实施转账验证码,并告知不开通该功能的风险责任自负,也未对跨行多笔大额转账进行限制,遂判决银行承担七成责任,赔偿148.8万元。银行上诉,该案日前二审开庭,案件尚在审理中。

储户:

212万元分20多笔被转走

陈女士称,2014年10月16日前,自己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账户内日常资金仅几千元,其余都是理财产品。17日上午,她接到一个电话,告知其身份资料泄露,请检查相关银行账户以免出现意外。陈女士登录了电话中声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的主页查询链接,查询到个人身份信息,之后对方又让其上中国公证网进行认证,并按要求插上网银U盾。陈女士称,虽然其保持了谨慎的态度,并未输入账号和密码,但事后其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12万元被分成20多笔资金划走。

陈女士认为,其资金是保存在银行监管的账户之中,银行应该对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银行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储户的原因,导致账户资金被盗,应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判令该银行赔偿212万元。

银行:

储户输入密码有严重过失

被告银行辩称,在公安机关未出具结论前,相关事实难以查清,陈女士要求赔偿的前提是资金损失是被他人骗取,陈女士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陈女士的交易记录不能证明是被骗取的。如果是被他人骗取,陈女士是如何配合犯罪分子进行了哪些操作是本案关键。

该银行表示,即使陈女士的资金是被骗取的,其被骗的主因是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以及陈女士个人的过失,包括插入网银盾和登录钓鱼网站进行操作,以及陈女士未妥善保管自己的网银户名、银行卡号和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

法院:

银行系统存漏洞担责七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存储关系成立。虽案件未侦破,也未确定侵害人,但被告据此申请中止本案处理不当,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应以责任大小划分分担比例。

对于是否存在自行操作付款的认定,从陈女士报案所述及其所提供的证据反映,在相应的款项被划付后,陈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称其受骗及过程,足以反映银行款项的流转非其本人所为。作为专业的银行机构,在网上使用电子转账业务时,更应及时准确、多方面、多层次地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性。陈女士开户时已预留电话,被告银行有提醒功能,却未全面实施转账验证码的推行,未告知不开通该功能的风险责任自负,责任在于银行。

法院还认为,银行系统未能完全识别U盾系统的唯一性,无法拦截除U盾外其他系统、介质的侵入,导致资金损失。对于大额款项的转付,该行也没有加以限制,对大额非同名转付并未作相应的提示或警示。此外,对于款项的转付未作到账限制(24小时到账),特别是陈女士账户在同一天跨行转账25笔、每笔5万元,银行系统未作任何反应,未实时发现异常并进行拦截。

综上,基于该行电子银行系统及操作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导致客户资金极易被他人侵入转付,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女士在操作电子银行账户时,输入U盾登录密码,对造成密码泄露也存在一定过错。遂判被告承担70%责任,赔偿陈女士148.4万元,同时一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对此判决,银行已提出上诉,二审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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