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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编辑:彭桂红2017-05-10 07:17内容来源:中国新闻网

新闻提要

基于此,《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何为“公民个人信息”?怎样算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

  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问题给出答案。

  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在发布会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

  具体来说,这份《解释》第一条就明确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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