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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并任由出租房被用作卖淫场所 大浪一房东被罚

编辑:卢东勃2017-04-21 11:05内容来源:龙华网

新闻提要

龙华网4月21日讯(记者 周锦春 通讯员 匡金营 周瀚)明知并任由自己租出去的房屋被用作卖淫场所,却不向公安机关举报,这样的房东必须罚! 近期,龙华公安分局大浪派出所通过日常巡查获取线索,大浪街道华旺路某旅馆的一楼、三楼打着“足道”的幌子从事卖淫活动。经过多日摸排,4月19日,大浪派出所组织警力查处该场所,当场抓获11人。其中,涉嫌组织卖淫的尧某、张某、潘某、刘某等4人被依法刑事拘留;4名涉嫌卖淫的女子及3名涉嫌嫖娼的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该场所房东朱某虽未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但也需承担法律责任。据朱某交代,该场所由尧某于2016年12月向其租用,月租金3600元,尧某租下该场所时并未向其透露经营目的。2017年4月,经过装修后,尧某在该场所打出“XX足道”的招牌并开始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经营期间,朱某得知了尧某利用该场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虽然朱某向尧某提过“不要在里面搞违法活动”,但朱某认为“我把房子租给他们,如果在里面搞违法活动不关我事。”

据警方查证,朱某在明知实情的情况下,继续将该场所租给尧某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且未向公安机关举报,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最终,朱某因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管好出租屋 房东更应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作为房屋出租人,在享受房屋出租收益的同时,必须履行房屋出租的管理责任,杜绝承租人利用出租屋从事不正当行业。房东主动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既是对社会治安的负责,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对于房东来说,如何才能做好监督人的角色呢?

警方提示:

一是仔细甄选租房者。详细了解租房者基本情况,如工作单位、籍贯、个人喜好等,对形迹可疑的必须谨慎;

二是明确租房合同内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明确告知租房者能够从事的相关活动,警告其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加强日常巡视。通过不定期巡视走访,充分了解租房人日常的活动情况,掌握其动态;

四是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并主动举报。对于发现租房人利用该房屋从事不正当活动的,房东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把情况上报给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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