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杨维易2017-03-15 09:25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取消35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2项。
原标题:
取消、下放行政审批权 纳税人轻松办税
自2013年以来,深圳市地税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简政放权工作,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陆续取消35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2项。为此,龙华区地税局温馨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如下相关办税手续的调整。
取消
1 对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此次取消的66项中的第32项。
营改增后,深圳地税已不再办理外埠纳税人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业务。
2 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此次取消的66项中的第45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3 对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此次取消的66项中的第46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4 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核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的规定,国务院已取消此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5 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6 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核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的规定,国务院已取消此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7 对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此次取消的66项中的第47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8 对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9 对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0 对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1 对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此次取消的66项中的第48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2 对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3 对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4 对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5 对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6 对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7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8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此次取消的66项中的第49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9 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20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21 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22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23 对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24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25 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精神,取消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26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
根据《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的规定,取消此项行政审批。
“营改增”后转由国税局管理。
27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的规定,取消此项审批。
“营改增”后转由国税局管理。
28 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的规定,取消此项审批。
“营改增”后转由国税局管理。
29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的规定,取消此项核准。
自动享受。
30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之一。
主动跟踪,按照风险大小推送风险任务,加强后续监管。
31 税务变更登记
自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已实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多证合一”,对涉及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事项的变更统一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办理,无需再到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多证合一”后纳税人无需再到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32 税务设立(开业)登记
自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已实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多证合一”,设立税务登记已由市监局、市标准研究院窗口办理。深圳地税仅对“多证合一”平台上传至深圳地税的纳税人进行税种、所属税务机关的明确,已不直接办理税务登记业务。
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仍由深圳地税、国税对其实施税务监管。
33 发票验销
“营改增”全面试点后,深圳地税不再办理发票验销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无发票业务。
34 网购发票
“营改增”全面试点后,深圳地税不再办理网购发票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无发票业务。
35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
根据深圳市政府文件要求取消。
主动服务。
下放
1 对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核准
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的规定,取消此项核准。
由主管区局按规定进行核准,市局相关处室进行后续监管。
2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核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的规定,取消此项核准。
由主管区局按规定进行核准,市局相关处室进行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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