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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 记得申报纳税

编辑:杨维易2017-03-07 10:01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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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应该进行年所得超过12万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申报制度,简而言之,对于存在支付方的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工资薪金所得;而对于取得来自境外的收入或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所得,则需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同时税法还规定,只要是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其年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因此,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对平时已足额缴税的个人,此次可以只申报,不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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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办理12万自行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指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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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入应该纳入年所得超过12万申报范围?

12万申报收入包含个人所得税全部11项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年所得12万元,不等同于年工资、薪金所得12万元,而是指只要是符合上述11项所得内的所有所得项目的总和,其中年工资、薪金仅是其中一项。因此,如果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在取得固定的工资收入外,又进行了房屋买卖和股票转让,则需将三项所得收入加总计算是否满足12万申报条件。而在填写申报表时,需按照11项所得项目分别填写各项所得的收入及纳税信息,不同所得项目间的收入不能合并。

在收入额的确认上,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来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按“零”填写。

温馨提醒

★如果某纳税人工资薪金收入13万元,但股票投资亏损了2万元,则其在计算12万元申报收入时,不是13万元减去2万元的11万元,而应确认为13万元。

★此处12万元是包含税金的税前收入,部分纳税人实际到手的所得不足12万元,但加上已扣缴的税金所得则超过了12万元,也是应当办理自行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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