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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编辑:卢东勃2017-02-16 22:25内容来源:

新闻提要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17年2月9日龙华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依法决定代理主任、代理区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应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

第六条 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主任。

第七条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八条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以后,区长必须在两个月内提请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工作人员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如无变动,不重新任命。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机关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职务的,须同时报送依法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

第十三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材料,由提请机关准备,并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天前送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任免材料包括:提请任免的议案、提请任免议案的情况说明、组织部门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拟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人事任免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成绩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为表决任命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听取审议意见,解答有关问题。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说明原因并委托熟悉拟任免人员情况的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第十七条 被提请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应到会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表态发言。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其他拟任命人员到会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表态发言。

第十八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审议有必要进一步说明的,可邀请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做解释。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对拟任免人员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由提请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再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另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逐案表决。

在同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同一人须任命或者免(辞)去几项职务的,几项职务可以一并表决。

在同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同一人同时任命职务和免去职务的,先进行任职项的表决,再进行免职项的表决。

任免案中对同一职务进行任职和免职两项表决的,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职项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时,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下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再次提请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本行政区域的同一职务。

第二十四条 凡按法律规定属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务任免的时间,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区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须上报批准、备案和下达批复、通知的,由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决定代理职务的人员不发任命书。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一)决定撤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属于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局长、主任的职务;

(三)决定撤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四)决定撤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提请机关或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拟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到会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的事项,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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