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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治践行“枫桥经验” 成功调处一起人身损害纠纷

编辑:陶倩2019-04-18 17:51内容来源:深圳新闻网

新闻提要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 陶倩 通讯员 黄伟滔 梁淑萍)道路电缆井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导致行人骑电动车滑到受伤,事故发生后多次协调无果,最后在民治街道耐心、细致,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款项达成一致,并通过远程视频在线司法确认,为后续协议履行“保驾护航”。这也是民治街道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矛盾不上交,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职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2018年5月18日早上6时左右,申某骑电动车在民治布龙路与梅龙路交汇附近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因该段道路进行电缆井加宽工程,但施工现场并未设置警示标志,更未设置围挡,导致申某在施工路段发生侧滑,造成申某右锁骨骨折等伤情,经鉴定申某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经工作站多次协调,申某仍然坚持要求20万元赔偿款一次性了结相关争议。但施工单位广东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表董先生表示,没有证据证明申某是在施工路段受伤,公司只同意给予人道主义1-2万元补偿,双方协商无果。

事故发生10个月以来,在多次协调无果后,申某先后三次尝试到人民法院立案,但都因主体不明、事实不清未被法院受理。之后,申某反复到民治街道信访办及市、区交委等多部门投诉,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维稳隐患。

街道信访办将此案件转至民治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调解员分析案情后认为,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一方面是申某摔倒时施工方未在现场作业,申某当时也未报警固定相关证据,造成双方对事实认定不清;另一方面是施工单位法律意识不足,坚称自己无责任。故调解员通过多方努力调取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经过当场向双方当事人播放录像,又与申某当时拍摄的现场相片相互印证,由当事各方指正辨认,最后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确认,为接下来的调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前提下,调解员决定立刻展开调处工作。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解疑,剖析双方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出相应的赔偿数额,从侧面逐一攻破,从以情说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角度分析双方的利害关系。经过调解员耐心的沟通、引导、劝服,最终双方于2019年4月12日达成由公司赔偿申某包括但不限于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的调解协议,款项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为提高人民调解效力,避免后续的履行出现问题,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员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沟通联系,为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远程视频在线司法确认。通过在线司法确认平台,双方当事人在司法确认申请书、司法确认笔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当场出具民事裁定书,为调解协议赋予判决书般的效力。如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足额的赔偿款,申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均认为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表示满意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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