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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从源头铲除“套路贷”等非法高利放贷毒瘤

编辑:陶倩2019-04-12 08:51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龙华区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经济领域扫黑除恶重点整治行动,对非法高利放贷、经营地下钱庄、暴力讨债等不法行为亮剑。


本报讯(龙华新闻记者 周德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粤扫黑除恶〔2018〕6号》的文件精神,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龙华区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经济领域扫黑除恶重点整治行动,对非法高利放贷、经营地下钱庄、暴力讨债等不法行为亮剑,向涉及经济领域的黑恶势力,或者其他领域黑恶势力涉及的经济犯罪发起凌厉攻势,深入净化全区经济建设环境。

龙华区将重点打击以下涉黑涉恶问题:

非法高利放贷:通过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以借贷为幌子,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通过虚增债务、制造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各种方式,非法侵占财物,巧取豪夺经济利益。

经营地下钱庄:利用低手续费或免手续费为诱饵,以充账户流水为名,诱骗他人将资金转至实际控制的关联账户,非法侵占资金。

暴力讨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追讨债务,涉及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以辱骂、跟踪、堵门、静坐等方式,对债务人的心理造成恐惧、生活造成滋扰的行为;与借款人签订其所居住房屋的空白租赁合同,在不能偿还债务时强行驱赶,或组织严重传染病患者(艾滋病、肺结核等)居住其家中等暴力讨债行为。


声音

揭露“套路贷”的真面目

《经济参考报》4月11日刊发题为《从源头入手铲除“套路贷”毒瘤》的报道。文章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

屡被曝光的“套路贷”与正常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其往往以侵吞借款人的财产为目的。网民“杨恒”认为,明确“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以及惩治办法,能够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还有网民表示,“套路贷”屡禁不止,除了手段多样、难以辨识等原因外,还在于放贷的不法分子利用借款人急于用钱而短时间内又难以通过正规借贷机构获取资金的状况,加以利诱,使得借款人落入圈套,因此想要解决“套路贷”问题,需要从源头抓起,疏通好正常的融资借款渠道,铲除滋生“套路贷”的土壤。

网民“水木”表示,借贷一定要量力而行,特别是无收入或低收入群体,不要轻易借款消费,更不要拆东墙补西墙,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

网民“美新”表示,铲除“套路贷”并非只是司法机关单打独斗,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发力,同时继续破解“融资难、融资贵”,才能最大程度遏制违法犯罪。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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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里的“套路”深

●以“小额贷款公司”招揽生意

打电话、发传单,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用“无抵押、低利息贷款”引诱被害人上钩。实际上这类公司都没有金融资质。

●在合同上玩猫腻

如果有人需要借款,嫌疑人会拿出一沓厚厚的空白合同让借款人签字。因为合同内容太多,且急于用钱,借款人都不会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嫌疑人之后可以在合同上随意添加内容,包括出借人、借款时间、利息额度等重要条款。

●制造“证据链条”

除了合同,嫌疑人还会要求借款人签一些法律文书,比如房产抵押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有的还会要求借款人一起去办理这些合同的公证手续。另外,嫌疑人会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然后让借款人到银行柜台提取现金,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最后,嫌疑人只允许借款人拿走实际借款金额,其余虚增款额还需还给嫌疑人。

●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

嫌疑人会通过种种手段,让借款人“违约”。即便借款人到期想主动归还借款,嫌疑人也会故意“玩失踪”,不接电话,一直等到合同超期后才出现。之后,嫌疑人便单方面宣称、认定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手续费”等,这些费用往往比借款金额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借款人很难一次性还清。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款的情况下,“放贷人”的员工会“好意”帮借款人“指一条明路渡过难关”,即给借款人介绍到另一家贷款公司借款,由另一家所谓的“小额贷款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从而债台高筑。

●软硬兼施“索债”

嫌疑人之前的种种套路,都是为了最后一步——索债。索债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利用之前制造的抵押合同、银行流水等虚假书面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要求法院保全、拍卖借款人名下的房、车等财产用于还债;二是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各种非法手段,滋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施压,强迫对方偿还“债务”。据《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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