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闻

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重大伤亡 企业负责人担刑任

编辑:彭桂红2018-08-02 15:01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基本案情:日前,龙华区一企业的仓库人员在给客户货车装运货物时,由于未按规定装运,导致货物从货车上散落,压到正在旁边帮忙的货车司机,致使该司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龙华区安监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该企业不仅要赔偿死者家属巨额赔偿金,公安机关还将该企业负责人予以刑事拘留。

律师评析(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彭万红律师):上述事故的发生很偶然,但也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就是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到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存在对企业叉车司机未获得相关证件及安全教育即安排上岗、未制定安全作业流程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生产过程中导致一人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符合重大事故责任罪的立案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事故责任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企业负责人一般对企业安全生产具有终局和首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出现安全事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该案例提醒企业经营者,应将安全生产放在企业经营的重要位置,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防患于未然。龙华新闻记者周德萌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