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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 税改红利进一步释放

编辑:陶倩2018-12-27 09:12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12月22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务院发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个税法的全面落地,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聚焦最基本的民生领域,更好地兼顾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体现了税制的公平合理性。

(一)标准公平合理

《办法》的出台,经过大量测算以及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和标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制的量能负担、公平合理的原则。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覆盖了小学到博士研究生各阶段,且子女在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均可扣除。据测算,每年每位子女1.2万元的教育支出扣除标准,可大体覆盖全国各地子女教育的平均支出。

●继续教育:如纳税人接受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则每月可以扣除400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如接受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3600元。个人接受本科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也可选择由本人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购买中国境内住房,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在还款期间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为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与住房租金扣除不能同时享受。

纳税人及其配偶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的,婚后可以选择一方的住房,由贷款人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或者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规定金额标准的50%对各自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住房租金: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均无房而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对应主要工作地适用的1500元/1100元/800元三类分档,按照相应金额标准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深圳市属于计划单列市,适用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申请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在两地均没有购买住房的,可分别按照主要工作城市标准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与其兄弟姐妹按照规定金额标准,采取按人数均摊、约定分摊或由其父母指定分摊的方式扣除。在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方式下,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大病医疗: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可以在2020年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二)内容利于民生

《办法》充分考虑广大家庭实际情况,六项专扣内容基本覆盖了与万千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民生领域,聚焦民生所在,直面民生所盼,回应民生所需,帮助广大群众尽享税改“红利”。

如子女教育扣除,将子女接受民办教育和境外教育统一纳入扣除范围。有多名子女的家庭,扣除额可按照子女数量和规定金额标准的乘积计算,有效减轻多子女家庭负担。

继续教育扣除,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扣除限额,主要考虑了在职研究生费用一般高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因素。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将贷款利息扣除范围限定于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与“分城施策”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相衔接,体现“房住不炒”的中央精神,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纳税人发生的住房贷款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向贷款银行查询确定。

住房租金扣除,在覆盖全国平均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兼顾了各地租金水平差异,扣除标准总体略高于房贷利息扣除标准,体现了对租房群体的照顾。

赡养老人扣除,对规定被赡养人的年龄需满60岁,这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当前退休年龄一致,易被社会接受。如老人子女均已去世,可由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规定的扣除。

大病医疗扣除,统筹考虑不同纳税人群收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将起扣标准确定为1.5万元,扣除限额由征求意见稿的6万元提高至8万元,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体现了国家对大病患者家庭的关怀。

此外,《办法》还规定,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三)操作简便易行

为简化税制,降低征纳成本,防范道德风险,《办法》规定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实行定额标准,且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于五年内留存备查资料的要求也尽可能简化,如子女教育如涉及境外教育,需留存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证明资料。继续教育如涉及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留存相关证书。住房贷款利息应当留存贷款合同、还款支出凭证。住房租金应当留存租赁合同、协议。大病医疗需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其他涉税信息由《办法》列明的公安、卫生、民政、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配合税务机关提供或协助核实。

为确保专项附加扣除的落实,税务部门立足现有条件进行制度设计,简化手续、便于操作。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尽可能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预扣个税时,单位就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扣除。如果没有将个人相关信息告知单位,还可以在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申报退税。三是多方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

不论由单位办理扣除,还是自行申报办理扣除,纳税人都需要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如果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单位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须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后五年内留存备查;按照规定,纳税人要为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最关键的是要准确完整地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格),这是计算扣除金额的基础和前提。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多元便捷的办税渠道,有以下三种方式。

1.电子模板。

纳税人可以登录税务总局或各省、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自行下载信息表格电子模板。扣缴单位也可通过税务机关统一发放的扣缴端软件,导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板供纳税人填写。

电子模板的使用,相对直观简单,既容易获取,也容易填报,对纳税人或扣缴单位来讲,工作量相对较少。因此,在其他办税终端正式发布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可使用电子模板报送扣除信息。

2.纸质表格。

纳税人可以就近到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领取已经印制好的信息表格。还可以登录税务总局或各省、市税务机关官网,下载表格电子版并自行打印出来。

3.远程办税端

税务机关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只需要下载远程办税端软件,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即可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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