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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人民法院关于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编辑:陶倩2020-03-03 08:29内容来源:深圳新闻网

新闻提要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3月2日讯(记者 胡安坤 通讯员 潘佳荣 王蒙)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及上级法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依法防控疫情,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龙华区实际情况和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1.强化服务疫情防疫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大力加强涉疫情案件审判执行,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坚持司法办案和保障疫情防控服务经济发展“两手抓”,分析研判疫情期间和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全力服务保障分级分区精准复工复产。

2.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的刑事犯罪。严格贯彻《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各类犯罪行为。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对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有关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严格界定企业在生产自救中的行为性质,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确保企业安心生产、企业家安心创业。

3.合理认定疫情导致的违约、赔偿、解除合同等责任。对在履行中受疫情影响的买卖、租赁、旅游、餐饮、运输、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案件,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履行情况等具体案情,结合疫情影响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及因果关系大小,准确认定不可抗力,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对因疫情或其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按原约定履行将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结合具体案情,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审理中注重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达成新的协议。

4.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产生的各类医患纠纷。积极利用多元解纷机制,加强涉疫情医患纠纷排查化解。强化医疗纠纷专业化审判,公正高效处理医疗纠纷。认真贯彻《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加大对患者的心理疏导和释法析理,引导其采取理性、文明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及其医务工作人员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医闹”行为,依法适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坚持维护企业稳岗就业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着力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正确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审慎处理企业因疫情防控所致停产停业、经营困难而引发的劳动纠纷,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企业工会,发挥裁审衔接、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引导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解决争议,积极稳定劳动用工关系。

6.妥善处理金融借款等各类涉企业融资纠纷。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重点审查其格式条款,对金融机构无故抽贷、断贷甚至悔贷的,依法不予支持。加大对各类融资纠纷的调解力度,积极引导信贷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支持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而采取的加大信贷支持、优惠金融服务等政策措施,依法确认其效力,助力企业解决融资难。严厉打击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复工复产融资成本。

7.妥善审理因疫情防控引起的人格权纠纷。对有关部门因疫情防控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措施或对小区进行封闭管理等疫情管控措施引发的人身自由权纠纷,当事人以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为由,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通过网络自媒体等公共平台,利用疫情非法侵害特定对象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8.妥善审理涉疫情防控知识产权纠纷。依托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审理涉疫情检测技术、药品、器材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及时采取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严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9.审慎采取对民营企业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全面考量诉讼保全措施对企业生存发展的影响,审慎选择保全方式,对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正常生产经营必需物资,原则上只采取“活封”方式。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被执行企业,一律暂缓采取查控措施,全力保障其安心生产。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因疫情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企业,灵活采取查控措施,暂缓纳入失信名单,积极支持其复产复工。积极做好申请执行人的解释说服工作,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10.依法维护当事人时效利益和期间利益。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或被采取疫情隔离措施,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确因疫情或隔离措施而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提交证据、提起上诉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11.全面开展线上诉讼服务和网络办案。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行“零接触”在线诉讼服务。利用“深圳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平台,完善和拓展在线诉讼服务功能,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开庭、网上调解,保障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开展诉讼活动,实现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不打折、司法办案不打烊。

12.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坚持正面引导,积极利用法院“两微一端”、裁判文书网、庭审直播网等平台宣传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医学防疫知识,结合案件审判工作,认真总结宣传一批涉疫情防控的典型案例,通过生动案例加强法治宣传,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编辑: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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