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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上调不合法 业主起诉获龙华法院支持

编辑:陶倩2019-06-13 09:30内容来源:龙华新闻

新闻提要

本报讯(龙华新闻记者 蔡达菁 通讯员 潘佳荣 黄莹冰)日前,龙华法院审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百名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据悉,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某花园第二届业委会和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上涨物业费收费标准。通知业主环节、业主投票环节缺少公示、公证,引起众多业主不满。原告业主认为,业委会召开的业主大会程序违法,表决结果未通过,业委会存在私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利益,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在业主大会合法表决通过的决议范围内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上调物管费表决结果确定前,涉案小区全体业主对是否同意调整物业服务费的意思表示未完整表达,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物业服务合同关于调整小区物业管理费的约定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龙华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3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李知擎解释:涉案合同关于提升物业费条款是否生效的核心要素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确切地表达完成。业主委员会在实施关乎全体业主重大利益的民事活动中,应始终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出发,尽责履行义务,对业主大会负责。在涉及全体业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业主真实意思表示,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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