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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致命右转!11岁初中生不幸身亡

编辑:陶倩2018-11-02 08:23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案件详情

10月26日12时30分左右,谢某(男)驾驶粤B字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龙华的华南物流园出来走梅观高速要回去盐田拉货柜,沿油松路右转工业路时,与骑自行车的张某(11岁)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当场死亡。

据了解,当事人谢某近三年共发生3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无交通事故记录,事发当天涉酒后开车情况待鉴定,据当事人所述,他是因不熟悉道路而误进入油松路。另一当事人张某(11岁)事发时处在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吃饭的路上。事故现场位于油松路与工业东路交界路口,工业路呈东西走向,道路类型为一般城市道路,单向三车道,两侧设有自行车道,宽度为3.4米,油松路呈南北走向,由南往北两车道,两侧设有自行车道,宽度3.4米,事发白天,天气晴天,路面干燥,视线良好,道路规划有标志标线,设施完善,信号灯正常,限速30公里每小时。

根据监控录像可见,事发时,张某骑自行车行至油松路工业路交叉口,顺着拐角处稍作右转后又回正直走,正欲沿着斑马线横穿马路。谢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张某后方以极小的时间差自油松路右转弯到工业路上,极短的时间内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张某及其自行车上碾过,张某当场身亡。谢某在右转弯后察觉不对劲,遂停车查看,但悲剧已经酿成。

交警处置

龙华交警接警后,值班领导事故中队及民治中队值班领导及民警赶赴现场处置,随后又指派民警前往谢某驾驶车辆所属企业调查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龙华交警有关负责人表示,经初步调查当事人谢某在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转弯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当事人张某,未满12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无独有偶,今年3月31日6点55分,在龙华区大浪街道布龙路口也发生了一起车祸,一辆货车右转时与同向行驶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这两起交通事故都让人叹惋,还有一共同点即是:事发前,大车全部为右转行驶。龙华交警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车辆在转弯时,后轮并不是沿着前轮的轨迹在行驶。前内轮转弯半径与后内轮转弯半径之间形成的偏差,就叫做内轮差,也被称作“死亡弯月”。车身越长,转弯幅度越大,形成的轮差就会越大。小型车最多产生接近0.6米的内轮差,而大货车则可达到1.5米到2米多。”

交警提醒

●非机动车:绿灯时,不要抢超正在转弯的车辆,更别在红灯时超越斑马线。

●行人:过马路要与机动车始终保持距离,记住:1.5米以上!

●机动车:前后轮的轨迹,永远存在内轮差,记住:转弯永远要警戒!

●大型货车:视觉盲区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一定要避开货车的盲区,司机在转弯时一定要再三观察周围路况。

●家长、学校:中小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固然方便,但需要注意,未满12周岁是不能独自骑车上路的,法规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是为了保证他们的安全;二是因为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未满12岁的小孩不能做出相对的应急措施。

据了解,为解决因视野盲区造成的交通事故,目前龙华区正全面推广试行泥头车盲区可视系统。通过改装右前、右后视镜支架,解决视野盲区。接下来,龙华交警也会加强与辖区内学校联合,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安全知识普及、知识问答互动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

未成年人的交通意识较为淡薄,家长的监护责任和学校的安全教育,都需要不断加强!只有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才能防止悲剧的发生

龙华新闻记者 蔡达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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