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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布最新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不在清单目录上的有权拒缴

编辑:刘婷2019-03-05 10:02内容来源:深圳商报

新闻提要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近日公布了最新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原标题:深圳市公布最新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不在清单目录上的有权拒缴

深圳商报2019年03月05日讯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近日公布了最新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按照规定,我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了收费依据,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清单显示,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包括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28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13项;深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12项。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深圳市多次免征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存的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诉讼费、证照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仲裁收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不动产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

在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记者注意到,社会抚养费在收费之列。收费标准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计征基数的百分之二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照社会抚养费规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深圳市发改委近日还转发了广东省发改委的文件,将2016年出台的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对象,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2016年出台的这项免征政策包括计量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医疗事故鉴定费等13个项目。(记者贾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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