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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猫半个月内患“猫瘟”死亡 龙华法院判宠物店担责

编辑:彭桂红2022-03-23 10:12内容来源:深圳新闻网

新闻提要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3月23日讯(记者 胡安坤 通讯员 王佳淑 李春娜)刚带回家的小猫咪,隔天就生病,15天后因患“猫瘟”死亡,买家向宠物店索赔,却被指责未照顾好猫,这可怎么办?近日,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宠物店退还购猫款并赔偿宠物治疗费用。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日,原告李某(甲方)以2100元的价格从被告宠物店(乙方)处买下1只布偶猫,并购买1100元的猫用品。当日,双方签订《活体宠物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出售的宠物猫24小时内,若检查出患有猫瘟,甲方可在出具相关医学证明后,向乙方更换一只同等价位的宠物猫,但宠物用品概不退货。协议注明:因宠物是活体特殊商品,有着双方都无法预知的人为因素或隐藏突发因素,故宠物猫售出24小时后确诊感染猫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某缴清费用后带着幼猫回家。第二天,幼猫开始拉稀,李某立即将其送往宠物医院治疗并进行猫瘟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幼猫耳道有疾病,其他未见明显异常。3月3日,幼猫进行第二次猫瘟检测,未发现异常。3月8日,李某带幼猫第三次前往宠物医院,此时幼猫已出现呕吐、便血症状,猫瘟检测结果显示,幼猫已感染猫瘟病毒。随后,李某将幼猫送回宠物店治疗。3月15日,幼猫病亡。

幼猫病亡后,李某要求宠物店全额退款并赔偿宠物治疗费用,但双方交涉无果,李某遂向龙华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

《活体宠物买卖协议》中约定宠物出售24小时后确诊为猫瘟宠物店不承担责任,该条款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原告协商,故该条款为格式条款。猫瘟的潜伏期一般为2-9天,宠物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己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买家的责任、限制了买家的主要权利,故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原告购买涉案幼猫作为宠物饲养,其合同目的是收获饲养过程中产生的感情收益,合同目的实现的前提在于涉案幼猫健康成长,故出售健康幼猫是被告的根本合同义务,被告应对涉案幼猫的健康承担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且质保期不应低于猫瘟潜伏期。涉案幼猫在出售后第二天检查出耳道疾病、第七天检测出猫瘟,八天后在被告处死亡,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

故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购猫款2100元并赔偿检查及医疗费用606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局、龙华区消委会建议:本案例中,协议条款中约定“宠物售出超过24小时后不包退换”,不合理地减轻了商家责任,限制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属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遭遇此类霸王条款时,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向法院起诉。建议消费者购买宠物时,到正规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宠物店购买,并要求商家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购买时签订书面协议,将宠物接种疫苗情况、售后争议处理方案等内容写进协议,如协议中出现类似霸王条款,应及时指出并与商家协商修改,避免不必要争端。

法官说法: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指的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具体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就是指处于强势地位的商家为了方便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旨在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在日常生活中,霸王条款的形式五花八门,经常以合同、通知、告示等形式出现。这就要求消费者多加留心商家提供的合同条款内容,同时,在遭遇霸王条款时,消费者一定要据理力争,不要因为怕麻烦或担心成本过高而轻易放弃维权。在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必要时可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消费投诉举报咨询电话:12345、12315、966315(消委会)


[编辑:彭桂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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