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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疾补充保险”5月1日开始缴费 每人每年30元

编辑:贺昕2020-04-23 08:25内容来源:深圳新闻网

新闻提要

重疾补充保险2020-2021医保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为30元/人/医保年度,保障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参保人可通过团体、一档个账足额划扣、个人自费三种方式自愿参保。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新闻发布会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4月22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刘梦婷 实习记者 唐丽玲)新一年度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将于5月1日正式启动。日前,记者从深圳市医保局了解到,重疾补充保险2020-2021医保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为30元/人/医保年度,保障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参保人可通过团体、一档个账足额划扣、个人自费三种方式自愿参保。

据了解,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重疾补充保险”)是2015年度深圳市政府推出的重大民生实事之一,旨在有效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由于其保费低、保障范围广的特点,重疾补充保险自开展以来,参保人数快速增长。2019医保年度参保人数已达750万,较首年参保人数增加264万,覆盖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总数的50.4%;截至2020年3月31日,五个医保年度合计赔付8.7亿元,受益人数6.9万人,人均赔付1.2万元。

记者了解到,目前重疾补充保险保障的特药目录包含有波生坦片(全可利)、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类克)、阿达木单抗注射液(修美乐)等13种药品。

据介绍,重疾补充保险待遇包含两部分:一是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二是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人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已办理转诊、备案的市外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以某男性参保人患者为例,其因菌血症、急性胆源性胰腺炎于2018年7月3日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2月23日出院,共计235天,住院总医疗费用4551972.84元,医保报销2769290.9元,个人自费135865.47元,个人自付费用1646816.47元,重疾险报销1145771.53元。

今年,重疾补充保险的参保较往年有哪些变化?记者了解到,根据政策规定,深圳户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加重疾补充保险,这些人员在享受待遇一时,个人自付累计金额由1万元调整为2千元,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80%。其中调增的支出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纳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支出核算。

据悉,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基础上,今年将特殊人群、本市户籍婴幼儿参保期延长为全年可参加重疾补充保险。同时,增加健康管理服务,进一步丰富重疾补充保险制度促健康的功能。

[编辑:贺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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