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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减负 深圳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

编辑:施冰冰2020-01-22 08:09内容来源:深圳新闻网

新闻提要

1月21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管理办法》规范了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用房受让人资格条件、强化了产业监管、设定了过渡政策。据悉,《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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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1月21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潘润华)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深圳出新政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完善转让规则!1月21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管理办法》规范了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用房受让人资格条件、强化了产业监管、设定了过渡政策。据悉,《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

《管理办法》明确,“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或者混合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配套用房”包括工业用地上为工业生产、研发提供配套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工业生产、研发提供配套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等。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方面介绍,为了抑制产业空间炒作、实现城市发展利益共享,2013年政策规定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但目前我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继续收取增值收益不符合国家“减税降费”、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要求。因此,《管理办法》取消了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这将大大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的要求。

发布会现场

完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规则

为规范产业空间合法流通,并保障“工改工”项目积极性,《管理办法》分三类明确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规则。

具体而言,第一类是一般工业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这里又分为新出让用地和已出让用地。新出让用地以招拍挂用地为主,按照我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政策执行,原则上重点产业项目不得转让,一般产业项目不得转让或仅限整体转让。已出让用地上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部分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

第二类是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延续现行政策规定,允许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自行选择分割转让、整体转让或不得转让,以保障“工改工”项目的积极性和市场的流通性。

第三类是土地整备留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及征地返还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从保障村集体股份公司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允许其自由分割转让。同时实行再转让时间限制。

为了防止工业楼宇频繁转让影响产业发展的稳定性,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周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后5年内不得再转让。

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受让人资格条件

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受让人资格条件,有利于抑制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的炒作,防止产业空间类住宅化。

对于工业楼宇受让人资格条件,《管理办法》要求,一级工业区块线内工业楼宇的受让人应符合《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要求,须是从事制造业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或投资方有合法纳税记录)。同时允许区产业部门结合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工业楼宇具体的准入条件或者准入产业目录。

对于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资格条件,《管理办法》要求,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须为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厂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者研发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企业。且该企业购买配套宿舍后,其持有的配套宿舍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该企业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工业楼宇建筑面积的30%。

[编辑:施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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