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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组织开展经济领域扫黑除恶重点整治行动

编辑:陶倩2019-04-15 11:40内容来源:新华网、人民网

新闻提要

新华社发

为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精神,净化全区经济建设环境,龙华区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经济领域扫黑除恶重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高利放贷”“经营地下钱庄”“暴力讨债”等行为。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这四个《意见》对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关键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

哪些行为属于“软暴力”?

在他人家门口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对此类行为应该如何处理?记者注意到,此次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将这些行为纳入“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之中。

《意见》提出,“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越来越多,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该《意见》解决了前段时间在扫黑除恶斗争当中,包括打击其他一些刑事犯罪当中,“软暴力”长期困扰基层执法工作的难题。

杜航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该《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对“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列举,包括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以及符合“软暴力”定义的其他违法犯罪手段。

杜航伟强调,“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能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要看是否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应该如何区分?对此,《意见》进行了界定。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套路贷”涉老人及未成年人将重罚

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该《意见》还指出,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在案件管辖上,该《意见》要求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举报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应立即受理并移送。综合新华网、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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