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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国两会:广东代表团拟提交18件议案

编辑:陶倩2019-03-05 09:37内容来源:深圳特区报

新闻提要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尚未正式开幕,广东团的代表们已提前进入履职状态。4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在住地召开议案座谈会,100多名代表分成两个组讨论“晒”出自己的议案,争取更多代表联名。

据初步统计,广东代表团拟提出的议案共有18件。其中,在深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带来的两件议案,都与完善资本市场有关。

将欺诈发行归入“金融诈骗罪”

近年来,资本市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屡禁不止,成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毒瘤。王建军认为,这与违法成本过低有关。

“内幕交易可以判10年,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可以判7年,而对性质最严重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却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责严重不匹配!”王建军说,我国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1997年在《刑法》中规定的,由于当时对该罪危害性质认识不足,将其归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范畴,刑事处罚力度不够。他建议修改《刑法》将其纳入“金融诈骗罪”,同时大幅提高犯罪刑期,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对于参与合谋造假的中介机构,按照共犯一并处理。

“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本质上就是诈骗,但是现在这些诈骗所得都一并罚没进国库了,这不合理。”王建军认为,这些违法所得来自于资本市场的那些受骗的投资者,现行做法相当于“破案后,小偷偷来的东西不物归原主,而是交给国家”。

王建军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和证券法,建立“先赔后罚”制度,让受诈骗投资者在证券执法中得到优先赔偿。

修改义务教育法给学生减负

“现在的孩子太累了!”全国人大代表、珠海市副市长阎武带来一组数据:根据调查,相当一部分中小学生一天超过10个小时花在上课、补习班、做作业上,62%的学生都报了辅导班,约3成学生睡眠不足,近7成家长支持减负。

阎武说,自1955年起,教育部不断以通知、公告、意见等形式下发“减负令”。去年,更是通过“中小学生减负三十条”等重要文件重拳出击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但这些政令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困难重重。“从立法着手,禁止集体提前教育和超纲教育,学校扎扎实实遵循规律把教育‘慢下来’,才能缓解社会焦虑,真正为孩子减负。”

阎武说,和我们有相似文化背景的韩国曾一度陷入全面补课、学生和家长苦不堪言的教育困境。2014年韩国颁布了促进公共教育正常化及限制提前教育的特别法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他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为学生减负。增加推行个性化教育和多元化考评体系,禁止实施提前教育、超纲教育、强化应试等行为。对集体提前教育、超纲教育、强化应试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立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费“退货”制度

近期,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教授陈瑞爱在议案中建议,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

陈瑞爱说,由于我国对保健食品监管没有专门的立法,导致保健食品市场出现乱象,如缺乏专门针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规范市场行为的惩罚规定,缺乏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宣传中生产企业、广告商明确的责任认定及惩罚措施,部分企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和进口保健食品,利用网络、会议等进行违法营销、欺诈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

“构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治秩序,才是解决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陈瑞爱建议,在立法中要加大对保健食品检测体系建设的投入,建立“监督抽验、评价性检测和企业自检”三位一体的检验体系,建立全国保健食品检测和不良反应申报体系。

陈瑞爱同时认为应理顺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监测和处罚等行政管理关系。她说,由于虚假广告和无序竞争的存在,不仅误导了群众消费,也影响了正常的行业秩序。因此,建议严格媒体广告的管理,对夸大宣传的生产企业,要列入“诚信黑名单”,遏止虚假违法广告生存的空间。

陈瑞爱还建议,从立法层面探索建立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费“退货”制度,即在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商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如网售平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进一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期待“东山再起”。这样的现状既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部分本无意成为“老赖”的欠债者。

针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在议案中提出修订《企业破产法》,增加个人破产章节。肖胜方说,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债务困境中的自然人而言,他们所负的债务永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免除。

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造成大量本是“执行不能”的案件也涌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成为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难题。对于“执行不能”,肖胜方解释说,这指的是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鉴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基础。”肖胜方说,诚信体系的建设将能有效防止利用破产来逃避债务的问题,因此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个人破产章节,完善我国破产立法体系。

深圳特区报特派记者 李舒瑜 杨丽萍 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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