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陶倩2019-01-17 10:00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本报讯(龙华新闻记者 蔡达菁 通讯员 李知擎 黄政)近日,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杨某添、杨某玉故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依法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该两名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分别处以50000元的罚款。
据悉,2018年5月15日,在区法院开庭审理罗某诉杨某添和杨某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添和杨某玉提交两张转账回单,以证明案外人杨某专向被告杨某添支付承租涉案房产244个月的租金110万元。但对于“租金”的用途,被告杨某添在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与庭审中所述不同。庭审中多次就两名被告及案外人杨某专的关系进行询问,两名被告均称为“老乡”关系。
后经法院查明,被告杨某添在收到款项后均在当天或次日基本将款项全额归还案外人杨某专,两名被告主张的租金支付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两名被告的陈述前后矛盾,亦与款项流转的实际情况不符。两名被告的原户籍地址为同一地址,被告杨某添与案外人杨某专为叔侄关系,两名被告故意隐瞒亲戚关系,假称老乡关系,妨碍法庭调查。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在庭前签署《保证书》并保证据实陈述,却在法庭调查中多次作出前后不一致之陈述,严重妨碍法庭调查,此举破坏社会诚信、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并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法应当给予制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两名被告收到决定书后,依法申请复议。市中院审查后认为,区法院罚款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作为依法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庭审中毫无顾忌地作出虚假陈述,无视庭审纪律和法律权威,严重妨碍案件审理。法院针对两名被告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的行为做出处罚决定,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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