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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常回家看看 赡养不只是经济上的供养

编辑:陶倩2019-01-17 10:00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距离春节还有不到20天,在外打拼的游子们是否都买到了回家的车票?有网友在网上留言,说因害怕被父母催婚、被父母数落已经好几年没有回家和父母一起过年了。殊不知,回家过年不仅仅是一家人团圆的重要日子,更是子女们履行赡养义务的时候。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数据,2013年至2017年全广东法院赡养纠纷案呈逐年上升态势,在社会逐步迈入老龄化的同时,赡养问题日渐受到社会强烈关注。究竟赡养义务包括什么?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会受到哪些处罚?下面将用几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

2001年,在贵州的老郭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郭(均为化名)由妻子抚养,老郭支付抚养费直至小郭独立生活为止,同时将房子等全部财产给了小郭的母亲。

2018年时老郭已经63岁,年老体弱,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仅靠贵州当地的低保费503元勉强维持生活。小郭自2012年起在广州市某公司工作,月收入约9000元。老郭认为,儿子已经成年并且没有结婚,其经济收入足以满足生活需要,具备相当的赡养能力,有义务对年老体弱、失去生活能力的父亲履行赡养的义务,因此请求广州白云法院判令:小郭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直至自己去世。

小郭同意支付赡养费,但认为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过高,应以500元为宜。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义务,不应附加条件。根据老郭现居住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小郭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遂判决:小郭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850元。

案例二:

年过六旬的李某与妻子魏某共生育三个儿子。在2012年分家时,二老与三个儿子签订了合约,约定三子按时给付赡养费,老人年老生病住院时,三子及家人必须共同照料。但两位老人没想到的是,分家后不久,大儿子和二儿子就经常拖欠赡养费,逢年过节很少探望,老人住院时也不加以看护。李某夫妇一气之下将三个儿子告上法院,要求补交赡养费,且每月每人支付300元,今后的医疗费共同承担,并要求轮流在三个儿子家居住,一年轮换一次,其他儿子每月不定期探望或问候至少四次。后经主办法官耐心调解,李某夫妇与三个儿子分别就赡养费、医疗费、住院护理等方面达成协议,还约定二老在三个儿子家轮流居住一年,由轮到同住的儿子照顾食宿,其余两个儿子每月不定期探望李某夫妇。

案例三:

年逾八旬的曾婆婆早年丧夫,独自一人将三子两女抚养成人。1987年分家后,曾婆婆便跟随小儿子生活至今。曾婆婆无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收入,五个子女中二儿子不愿承担赡养义务。曾婆婆多次就赡养问题向村、镇反映,村委也组织过多次调解,二儿子均不愿承担赡养费。2016年,曾婆婆只好将五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月负担185.05元赡养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婆婆表示仅要求三个儿子承担赡养费,不要求两个女儿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曾婆婆生育了三子两女,依照法律规定,五个子女均负有赡养义务,赡养费平均分担。按照2016年度广东省标准依法判决三个儿子从2017年2月份起分别支付曾婆婆赡养费每月185.05元。

专家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赡养义务具体包括:1.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与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2.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在生活上关心和照料老年人。3.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5.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如违反赡养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违反赡养义务时:对于须及时支付费用而不支付时,可要求赡养人停止侵害,立即支付;对于赡养人猎取老年人财物,造成老年人身处困境的,赡养人须返还财物,并对老年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对老年人有辱骂、体罚等行为的须赔礼道歉,请求被赡养人的原谅。

龙华新闻记者 蔡达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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