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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性侵零容忍!龙华检察官为TA性权利发声

编辑:陶倩2018-10-18 15:54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近来,全国各地性侵类案件又频频成为大众的焦点。比如,两起滴滴女乘客被害、某快递员强奸女客户未遂、女大学生在公车上被猥亵……进入大众视野的性侵事件受害人基本为女性,可这代表着没有男性遭到侵害么?近日福州初三男学生乘坐滴滴顺风车被性侵的事件提醒我们性侵受害者可能是“她”,也可能是“他”。

2011年,42岁某男“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2007年11月,河北临名关镇,未满16岁少年被三名女性侵犯至性功能障碍;2013年2月,四川成都醉酒女子当街性侵一过路男子……

比这更令人愤怒的,是男童被性侵案。

2018年7月18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5年7、8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龙华街道某村结识了在龙华某小学读书的当时年仅8岁的小林,之后多次以金钱为诱惑让小林在其住处或旅馆等地供其猥亵,猥亵次数达十几次。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2月之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小林认识了11岁的小刘、小范,之后同样采取金钱诱惑的手段分别诱使小刘、小范在其住处及其他场所供其猥亵多次。2018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还以金钱为诱惑介绍小林的同学小蓝供一名有同样恋童癖好的男子猥亵并获利300元。2018年3月,小范因登陆其母亲的手机QQ与被告人杨某某聊天,聊天内容无意被小范的父亲看到,小范父亲遂报案。据悉,被告人杨某某自称对男童感兴趣,且只对11岁左右的男童下手,事后被告人杨某某会给供其猥亵的男童50元至100元的零花钱。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经过有关人士的努力,在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终于将强制猥亵罪的被害人由“妇女、儿童”扩大到“他人”。转而言之,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此次刑法修改猥亵罪去性别化,意义非凡。但14岁以上男性的性权利保障还是较薄弱,在我国,男性往往不被人认为是强奸罪的受害者。

性侵事件的受害者中,女性占比高,但也不代表不存在男性受害者。

若遭遇被性侵,那该怎么办?

检察官提醒:

一积极的求救或自救。引起附近人的关注能救你于水深火热,就算他们没办法制止事情的发生,但他们的证言会是有力的证据。

二保留证据

1.切忌洗澡和换洗衣物,洗能洗掉所有的脏,同时也洗掉了指控恶人的最有利证据。

2.机会允许的话,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性侵证据。

3.若身体受到伤害,请及时就医,保留好相关鉴定、病历和票据。

三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及时报警,请公安及时取证。

四明白事情已发生,生活还要继续。积极处理当下和调节身心,向自己最信任的人或心理医生倾诉你的感受。

龙华新闻记者蔡达菁通讯员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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