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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说法:当爱意退去 结婚彩礼当何去何从?

编辑:杨维易2018-08-30 10:48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说法

我国古代结婚讲究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指的就是送聘礼,相当于现在结婚时的彩礼。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给家庭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倘若婚后小两口感情欠佳,决定各自纷飞,当爱意退去,彩礼应当何去何从?

案例:小芳与小沈在相亲三个月后决定结婚。小沈家境不错,结婚前给了小芳家20万元彩礼,还给了2000元用于购买衣服。两人在众人的祝福声中于2018年1月份领取了结婚证。

因为小芳和小沈结婚前并未实际共同生活,相处的时间也不多,所以两人的婚后生活矛盾不断,双方一度闹到大打出手的地步。小芳想挣脱婚姻的围城,向小沈提出了离婚。小沈根本不爱小芳,只是因为父母催促自己结婚,才遂了父母的心意,因此也愿意离婚。但小沈父母提出的条件是:小芳必须全额返还婚前支付的彩礼,并且让小芳净身出户。

小芳听到这个要求后,对全额返还彩礼感到不满。想到自己离婚之后就变成二婚女子,名声“不好听”,若再将彩礼全额返还给小沈,四个月的婚姻就真如一场摔碎的梦,自己还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律师分析:

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段小玲表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遵循当地风俗习惯,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财物。通过订婚仪式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见面礼、狭义的彩礼聘礼、金银首饰等一般可以认定为彩礼;一方为对方购买的衣服、手机等情感物品一般不认定为彩礼。因此小沈给小芳的20万元可以认定为彩礼;2000元用于购买衣服的费用则不能认定为彩礼。

段小玲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假若小沈与小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沈基于结婚的目的向小芳支付20万元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若婚姻无法成就,小芳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应当将剩余金额返还给小沈。不过,由于小沈和小芳已经领取结婚证,因此只有在出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等特殊情况时,小芳才应在离婚时返还扣除合理费用后的彩礼。

由于小芳和小沈共同生活四个月,若小沈离婚时请求小芳返还彩礼,只能是因为小沈给付彩礼后,导致家庭困难这一种原因。所谓家庭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比较悬殊的差异,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

因为彩礼的给付并未造成小沈家庭的绝对生活困难,因此小沈家请求小芳全额返还彩礼无法律依据。龙华新闻记者 周德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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