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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法院延伸司法为民职能,开展巡回审判活动

编辑:陶倩2019-04-29 18:03内容来源:深圳新闻网

新闻提要


深圳新闻网4月29日讯(通讯员 逯晓枫 潘佳荣)为切实做好以案普法工作,更好地引导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更快捷方便群众诉讼,4月28日,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法庭走进观湖街道观城社区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以及社区群众约30余人旁听庭审。

本次巡回审判选取的是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告郑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产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余万元的损失,要求涉案车辆驾驶人即被告张某和车辆保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经过详实细致的法庭调查、激烈的庭审辩论等环节,龙华法院根据经庭审质证的合法有效证据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例,依法查明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通过充分与原被告沟通,向当事人反复释理明法,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

巡回审判活动结束后,法官进行了现场释法,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这次活动很好地普及了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日常生活中交通法规、车辆保险的购买、事故发生后的权利救济等方面有非常好的指导意义。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案件中,在事故责任比例已经确定的情形下,案件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受伤前的收入情况、医疗费与事故的关联性等方面。

城镇户籍与农业户籍人员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基数不同且差距较大,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也日益增强。大批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务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常年在城镇工作生活,其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户籍登记仍为农村居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如果这类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在计算赔偿款项时,不能简单地依据受害人的户籍登记作出判断,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确定。

事故发生前农业户籍人员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定期限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应以城镇户籍之标准计算相应赔偿款项。因此,受害人为农业户籍的,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其在事故发生前居住于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收入情况等相关举证责任。受害人也应当保留完整的就诊记录、医疗费票据等材料,强化证据保存意识,提升举证能力,亦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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