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闻

练就一双慧眼 当一个精明消费者

编辑:陶倩2019-03-21 09:37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3·15刚刚过去,老百姓的眼光再次聚焦到日常生活中各类消费行为背后的风险与维权的方法上。为了帮群众练就一双慧眼,学会维权的“十八般武艺”,区法院法官用多个案情教你如何当一个精明的消费者,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一:拆封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怎么办?

案情:谷某在某大型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单反相机。收到后,谷某发现产品颜色与购物平台在网页上展示的不同,遂立即申请退货。但平台客服以快递已被拆封为由,拒绝接受谷某的退货申请。

谷某主张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有权在收货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该平台拒绝接受其退货申请。谷某认为该平台在购物网页上备注拆封后不支持退货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并未重点提醒其注意条款。平台拒绝谷某的退货申请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谷某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平台接受其退货退款申请,并赔礼道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案情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经耐心调解,该平台接受谷某的退货退款申请,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顺利解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官说法:

因网络购物先付款后收货的特殊性,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购物时更要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购物中的购物条款。商家应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因商品实物与图片存在差异而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问题二:怎么样才能充分举证,提高胜诉率?

案情:原告罗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婴幼儿调理产品17盒,其十个月大的侄子在食用后出现轻微腹泻、拉水等不良症状。罗某认为网购平台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及虚假宣传且未尽到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的义务。罗某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十倍的赔偿金2176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应就被告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的行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中载明嗜酸乳杆菌仅能用于1岁以上的婴幼儿食品,而涉案产品含有嗜酸乳杆菌,但含有嗜酸乳杆菌成分与不安全食品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原告的主张理由不充分。此外,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在销售时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行为,且原告关于被告存在不诚信经营行为之主张亦无事实依据,故法院驳回原告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关于怎么充分举证,提高胜诉率有几点需要注意,法官在此补充:

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应保留好证据,如为特殊商品或服务,还应检查商家有无销售资质,询问商品来源等;

二、消费者在起诉前对证据的筛选应注重证据的证明力、且必须与待证事实相关;

三、消费者平时可多了解、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熟悉维权方式,在自身权利受损时懂得及时保留证据,方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问题三:“今天”买到“明天”生产的食品可咋整?

案情:2017年8月6日,郭某在一家百货店购买了一包标价7.5元的“五花肉”,支付后发现涉案肉品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7日。“今天”居然买到“明天”生产的食品,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难道是猪偷偷穿越了吗?

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主退还其购物价款7.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这种虚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法院调解,被告商家同意折价支付郭某赔偿金250元,郭某撤诉不再追究。

法官说法:

在消费者维权诉讼中,首先要明确索赔对象,其次要保存好证据材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正式发票并妥善保存。此外,消费者要注意时效性,当出现问题纠纷时,要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寻求法律保护。

龙华新闻记者 蔡达菁 通讯员 庄小美 潘佳荣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