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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碰上“座霸” 你可以这样做

编辑:陶倩2019-02-14 09:57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经历了春运与“返工潮”,相信有一个现象很多市民都不觉得陌生,那就是前段时间频频上热搜的“霸座”现象。有人认为霸座的行为只能从道德的层面进行谴责,实则不然,碰上霸座的人,晓之以理行不通后,依靠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最靠谱的做法。先让我们来看看几个典型的“霸座”案例。

案例一:

2018年5月1日,一男乘客因疏忽大意错过乘车时间,当列车已停止检票并关闭进站口时企图强行进站被拦下。期间,该乘客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推搡撕扯,造成站务员右前臂软组织损伤。

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乘车人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并限乘火车180天。这名“闯关失败”的男子被纳入“失信黑名单”,180天内被限乘火车。

案例二:

2018年12月3日下午,在包头开往大连的列车上,一女子霸占他人座位,声称“谁先坐就是谁的”。乘警多次警告并要求其让出座位,均遭到女子拒绝,且辱骂乘警和周围旅客。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扰乱火车、公共汽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这名女子最后被依法处罚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18年8月21日,从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在读博士孙某霸占一女乘客的靠窗座位,以“我站不起来”“要我走就帮我找个轮椅呗”为由对前来劝阻的乘务员各种胡搅蛮缠。该男子的行为被放上网络后一度引起热议,随后该男子拍摄了道歉视频发送到网上,但其态度依旧嚣张跋扈。

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和有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这名男子被处以罚款200元;并被纳入“失信黑名单”,180天内限乘火车。

案例四:

2018年8月22日凌晨,在T398列车济宁段,一女子购买无座车票后,强占一女孩座位,女孩找来乘务员协调,乘务员查看占座女子的车票,是无座票,一直劝说协调,该占座女子到最后也没有起身,从凌晨4点到6点,买了有座票的女孩,在车厢里站了两个小时。

依据上述案例相通法规法例,该占座女子被予以罚款。

专家释法

在民商法领域,购票是一个合同关系。买票交钱等于跟对方形成了一种合同,这个合同就是运输合同。对于运输合同,铁路部门应该按照车票上所显示的信息,把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因此,旅客一旦购票,就成立这样一种合同关系,那么乘客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得到保障,如果铁道部门不能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铁路、轮船、飞机是公共交通工具,需要维持好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强调了这一点。铁路部门对于旅客除了民事契约关系之外,还有维持公共秩序的责任。

2018年12月1日,《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对旅客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或者采取强行登乘、拒绝下车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另外,《条例》将旅客信用管理以法律形式进行了确定。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以及严重违反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龙华新闻记者 蔡达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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