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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出门碰到“黑导游” 不要慌

编辑:陶倩2019-01-31 09:30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春节假期即将到来,有不少市民朋友已经开始紧锣密鼓地为假期出行做好准备。近年来随着旅游行业的发展,出行的选择越来越多,但令人担忧的是不少景点频频爆出“黑导游”的新闻,究竟在旅途中碰到漫天要价的“黑导游”该如何应对?请收下这份结合案例的锦囊。

案例一

2018年9月26日,一名持假导游证并在黄果树景区多次威胁强迫外地游客消费的“黑导游”被安顺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查获。

据了解,来自甘肃的旅行团在到黄果树旅游的过程中,在旅游车上遭到随团导游梁某用语言胁迫、强制要求旅行团到购物店购物。经查,在2018年8月31日至9月4日,梁某利用在网上购买的假导游证为来自甘肃的曾先生所在的旅游团队进行导游服务。为达到旅游者多购物的目的,在旅游车上强制胁迫团队到黄果树景区旁的购物店购物,事后其在该购物店获得购物回扣1600元。

据梁某交代,其所持的导游证是2018年春节期间花168元通过假证贩子制作,拿到假证的他开始在全省各旅游景区非法从事导游执业活动。

案例二

2017年11月,临安市61岁大妈吴某参加文化节前往香港旅游,结果遇到黑导游用威胁、辱骂的方式要求老人购物。据悉,同行的还有7位老人。一行人到达深圳后上了中巴车,在车上有人开始出售膏药,因无人购买,推销者就开始威胁老人如果不买不合作车子是不会开的。由于吴某只带了600元现金,就和几个人一起买了一瓶药膏,而这瓶药膏没有任何标识。随后众人抵达不在行程内的玉器店,导游称每个游客必须购买1000元以上的玉器才行。吴某告诉导游没带钱,导游称可以借,买了东西再问儿子要钱。老人们表示如果不买东西或者买少了,导游就会骂得特别难听。

案例三

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导游李某受昆明某国际旅行社聘用,在云南省景洪市为所带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过程中,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情节严重。

2018年6月10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李某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专家释疑

●什么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人可犯强迫交易罪?

自然人或单位均可犯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何种情况下将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朴充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专家提醒

在选择旅行团时,因尽量避免选择“1元团”等不合理低价位旅行团,排除这一选项后可以大量降低碰上黑导游的概率。在出行途中,若出现导游谩骂威胁游客的情况,游客可报警。根据规定,公然辱骂、威胁他人的可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其次,若被强制消费,消费者可投诉。再者,情况严重被导游殴打时游客应立即报警。有时因碍于安全等缘故无法立即报警时,应善用身上智能设施,见机行事获取证据。

龙华新闻记者 蔡达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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