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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执行不力会犯罪 两个案例告诉你

编辑:杨维易2018-09-27 13:28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又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以及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不构成犯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

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行政执法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避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如果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但行政机关没有移送,就很可能会涉及渎职犯罪。那么究竟什么是渎职犯罪?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又应该怎样预防渎职犯罪呢?

检察官解读: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案例一:

2013年,F市某局科长李某到市内某茶艺馆进行检查执法,现场查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李某作为对联合执法员有监督和指导职责的人员,由于他人的说情及同情当事人,明知该案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仍参与商定并同意作行政处罚处理,之后在明知没有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列入查扣清单的情况下,仍表示同意,导致这起案件没有移送公安机关,而是以行政处罚了事。最终李某因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目前行政执法领域的渎职犯罪多是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原因导致。“不作为”是指脱岗、不执行规章制度、违反政策办事等,涉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乱作为”是指越权审批、违规许可、徇私舞弊等,涉及滥用职权罪;“慢作为”是指拖拖拉拉、麻木不仁、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等,涉及玩忽职守罪。其中,与“两法衔接”工作关系密切的就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可能产生的渎职犯罪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检察官解读: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见滥用职权罪有两种形式,一是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超越职权。

案例二:

2013年,H市某局监察大队队长唐某在对辖区内某矿厂进行日常监管时,发现该厂超出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生产经营矿产品的范围,在原厂房附近投资另建厂房,安装生产设备。事后,唐某向H市某局分局局长莫某进行汇报。莫某本应当带领全局职工严格、认真履行环境监察等职责,但在接受该厂出资的吃请、娱乐活动后,丧失原则,非但不采取召集人员讨论对该厂的处理和责成有关部门上报等进一步监管措施,还授意局里职工唐某违反规定对该厂提出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建议,并批准换发排污许可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莫某、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不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检察官手札

预防渎职犯罪有什么对策呢?

一、提高防腐拒变能力,不贪:每一位执法者要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不动摇,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防微杜渐,拒腐防变,踏实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永葆廉洁本色。

二、加强学习及时沟通,移送:牢固树立“对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就是犯罪”“有案必移、有案必送”的意识。了解法律规定及时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并依法移送,可避免因没移送案件而涉嫌渎职犯罪。

三、增强履职干事能力,巡查:加强规范巡查监管工作,由专项巡查向日常监管转变,对于巡查有不良记录、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要增加巡查频次。规范的巡查工作可以有效降低涉嫌玩忽职守罪的风险。

据悉,接下来,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做好“两法衔接”工作,依法规范行政,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突破“两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一同探索建立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为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贡献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力量。

龙华新闻记者 蔡达菁 通讯员 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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