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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校园欺凌 如何教会孩子保护自己?

编辑:卢东勃2018-09-06 10:26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新闻提要

新学期开始,孩子们活泼的身影、灿烂的笑容又重新让校园热闹起来。为了给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创建和谐美好的校园环境,开学第一天,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的检察官们来到高峰学校,为七年级的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校园防欺凌”课程。检察官和学生们热烈地互动,结合实例让学生们学习如何防止校园欺凌、减少校园暴力。

案例一:

2017年11月3日晚,黄某1等人与张某等人在福田区下沙广场鱼池旁碰面,因两方之前有过节,便开始对骂,黄某1见对方人多,怕打架吃亏,于是电话联系其哥哥黄某2,说有人要打她。黄某2带着另外一名男子赶往现场,问黄某1被谁欺负了,黄某1指向对方的人。黄某2便过去质问了一名男生王某某,并连踢王某某腹部两脚,致对方倒地不起。经鉴定,王某某左枕部颅骨骨折,伤情已达轻伤一级,黄某2涉嫌故意伤害罪。

检察官说法

如果在打架过程中给对方造成轻伤,那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疤痕长度在4.5cm以上、牙齿脱落或者牙折断2枚以上、颧骨骨折、眶壁骨折、鼻骨骨折等都达到轻伤的判定标准。

案例二:

学生小陈被追求她的小混混小王纠缠。一次小王打电话,小陈想让表哥小吴帮她拒绝小王,便对表哥说“你能不能帮我解决他”,小吴便接过电话要求小王别再打搅小陈,但并未提及自己是小陈的表哥。小王非常气愤,又反复打了很多电话,双方在电话里高声互骂,并约在校门口打架。小陈想劝表哥不要去,小吴在旁边小卖部买了一把水果刀带身上用于防身。最后,小吴在被一群人围殴的过程中拿刀乱捅乱刺,小王被刺中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官说法

本可以理智地拒绝回复,最后却一步步升级成了暴力犯罪,造成恶性后果。而这个案件因以斗殴为主要目的,也不构成正当防卫。若双方约架,一方发现自己寡不敌众了,拿出了武器,此时仍然是以斗殴为主要目的,正当防卫是不成立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发生的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有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有防卫的目的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现实生活中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惨案让人们感慨。打架斗殴是校园欺凌中的“肢体欺凌”,除此之外还有言语欺凌、关系欺凌、强索欺凌、网络欺凌。不少学生因为不堪忍受欺凌,有的选择了轻生,有的则以暴力向欺凌者报复,最终都落得一个令人叹惋的结局,可见校园欺凌危害之巨大。

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有效预防欺凌共建和谐校园?

检察官特意给学生们准备了三个秘诀:

1.提高情商,控制情绪,学会示弱,理性应对

当遇到有人要对你使用暴力,首先要想办法脱身远离,控制原始情绪,避免冲突恶化、暴力犯罪后果发生。对暴力者“示弱”并不会折损颜面,与垃圾人对抗也无法彰显实力。“以暴制暴、逞强斗狠”,最后受伤的其实是自己!

2.学法用法助成长,见义巧为不围观

要学法守法、知法懂法。同时,在保证自身的安全并有足够能力的前提下,见义“巧”为。如果欺凌行为发生在僻静处,应该赶紧离开现场向成人求助;如欺凌行为发生在非僻静处,则可通过打招呼、唱歌等形式引起他人注意,及时解救被欺凌者。

3.自我保护,冷静机智,勇敢说不,寻求帮助

当自己遭遇恶霸欺负或见有人被欺负时,不要忍气吞声,不要害怕,要保持冷静,勇敢地向侵害者说“不”,学会向老师、家长、警察寻求帮助,机智地拒绝侵害、反抗侵害。

普法小提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发生伤害等行为,即使行为人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如赔偿等。

检察官提醒:

法律中从轻处罚的规定不应当被用于逃避法律的惩罚,而应当成为自我警醒的标尺。

文图据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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