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卢东勃2018-09-05 10:02内容来源:宝安日报
9月3日下午,龙华区人民法院盛琨法官在龙华街道松和社区工作站,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案件并当庭进行宣判。总计50余名社区群众旁听了整个案件庭审过程,有效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
据悉,2017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侯某驾驶车辆在观澜章阁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众兴路路段掉头时,与原告项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项某负次要责任,并且原告项某在碰撞中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原告项某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侯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4万余元。
9月3日,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项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项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项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398.4元,共计赔偿人民币130398.4元。
龙华区人民法院盛琨法官提醒大家: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务必要保持冷静,保护好现场,为责任的划分提供充分依据。如果有人员受伤,应及时送医,切勿逃逸,防止损害进一步增加。损害赔偿请求也应有理有据,事故认定书、就医票据、鉴定书、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都是认定事实的关键所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事实情况合理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如果对事实争议不大的,极有可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实现案结事了。(龙华新闻记者 蔡达菁 通讯员 向典 潘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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