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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法院巡回法庭案例:一场切磋引发的诉讼风波

编辑:陶倩2020-12-24 08:47内容来源:深圳新闻网

新闻提要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12月23日讯(记者 胡安坤 通讯员 潘佳荣 林丹)寒假将近,不少孩子都会参加补习班和培训班,孩子的安全成为很多父母关心的问题。当孩子在培训机构不慎受伤,发生侵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法律又是如何规定?为了更好地普及相关法律,12月23日,深圳龙华法院走进民治街道开展巡回法庭活动,依法审理一起孩子在培训机构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民治社区群众带来一场普法课。此次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龙华法院特约监督员、民治街道群众等50余人旁听。

案情简介:2018年6月底,11岁的小陈在深圳一家跆拳道馆学习跆拳道。2018年11月4日,小陈在该跆拳道馆内与11岁的学员小王切磋过程中不慎受伤,送往医院后,医院诊断小陈的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所评定,小陈的损伤为十级伤残。小陈遂向龙华法院起诉,要求该跆拳道馆、学员小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6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两被告分别支付原告3.5万赔偿金。

法官说法:随着课外教育培训的发展,在教育培训的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身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涉及到几方当事人,受害者亲属情绪比较激动,需要准确分析案件的事实,合理地对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并据此分配相关责任进行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举证证明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根据事故发生时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本次事故有无过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如果损害由受害人过错造成,应由其自行负责;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分配责任。3.监护人责任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对责任无力承担民事赔偿,但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并赔偿损失。  

[编辑: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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